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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方感情不合离婚,一个孩子,两套房,一套为男方父母婚前购买,蜀名为男方、女方、男方父亲各占三分之一,另一套署名为男女双方,以女方名字公积金贷款,还在还贷中。另有汽车一辆,也在男方名下,请问离婚需什么手续,财产如何分割

民事相关
2019-04-20 06: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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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