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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可不可以一次性请掉。

其它综合
2019-03-18 09:54:5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支付半个月工资。你提出的哺乳期剩余的时间折算工资的想法 没有法律依据。
    追问:不是折算成工资,是想请假
  • 单位在员工哺乳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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