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您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应当同意。合同到期解除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