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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铁路过程中,需从村民承包经营的林地上采挖土方,采挖面积共21亩,县铁道办拨付9000元/亩补偿款。根据林地承包合同载:该林地在村民种植作物出售前无偿提供使用,出售以后上交0.1元/单位利润;该林地原有散生木、林权,林站、村委会共有30%,村委会、村民各35%。目前,作物尚未出售,也还在承包期限内,村委会只补偿2000元/亩给承包村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采取诉讼手段,可否争取到更好的补偿。

经济相关
2019-02-13 15:56: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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