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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案例: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缓刑三年已执行完,重伤二级,没做伤残鉴定,现在鉴定为伤残六級,请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是否属于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刑事案件
2019-10-16 01:47:2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一故意伤人罪如何量刑达到了故意伤害的定罪标准 满足构成故意伤害主客观要件 依据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的程度不同 量刑标准也不一。具体来说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 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 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 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 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 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1%以下。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1%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二酒后伤人为何不属于故意伤害罪?(一)在主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 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和恩怨 出于特定的原因。而寻衅滋事罪中 行为人具有滋事的故意 或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 或是为了挑衅社会蓄意生事 大都具有横行霸道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 并且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性地位。(二)在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发生在公共场所 多数是临时起意 希望知道事的人越多越好 以满足其虚荣心。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则恰恰相反 它既可发生在僻静的人车稀少的地方 以伤害到被害人为目的。也可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伤害的 但一般都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预谋的 事后马上逃离现场。酒后伤人没有事先经过精心策划 也不是有预谋的 因此不属于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人罪的 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对他人人身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 但要是此时是想要剥夺对方生命的话 则就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还要求实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才行 要是仅仅是给对方人身造成轻微伤的话 也是不能以故意伤人罪定罪处罚的。
  • 故意伤害,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害人写了谅解书,判缓刑的几率很大。,【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根据法律规定,伤害致人轻伤的涉嫌构成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酌情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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