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户籍被注销 可以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区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 依照当事人实际情况申请办理恢复沪籍手续 或申报沪籍手续。《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115〕96号》规定: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 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