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是一起新疆博乐市铁路路基填筑工程的配备操作工的机械作业的租赁合同纠纷,承租公司中标总承包了铁路路基工程,我们出租公司与承租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机械设备交给承租公司使用,由出租公司给每台机械设备配备一名操作工,服从承租公司项目部统一管理和调度。约定操作工的工资由出租公司承担。约定机械租赁费汇到出租公司专用帐户。约定出租公司安排工地现场机长一名。双方已完成机械设备租赁结算。出租公司开具了17%的机械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公司财务抵扣了。承租公司只支付了一小部分机械租赁费。年底在出租公司向承租公司项目部催要机械租赁费过程中,出租公司内部合作的“第三人”也去承租公司项目部闹事要机械租赁费。因“第三人”闹事要机械租赁费,承租公司就解除了双方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后面承租公司项目部没有经过出租公司同意就私下代付了“第三人”的机械租赁费。我们出租公司讨要机械租赁费均无果的情况下,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在承租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上诉了,一审法院错误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为承租公司项目部给“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代付有效。我们出租公司在一审已查明承租公司当庭提交的代付给“第三人”的代付资料中租赁机械设备数量、租赁单价、租赁时间全是造假的,但一审法官没有釆纳。我们出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一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发回一审重审。但一审没有再开庭,直接裁定认为是不动产,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案件移送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请教律师:我们出租公司后面如何处理?像这样的案件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们出租公司有机械设备租赁营业执照,没有铁路施工资质,没有劳务分包资质。建筑法规定铁路路基是主体工程,不允许再分包的。请给出好的意见?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