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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2018年7月剖腹产,产假期间公司正常发放工资,本人生育金报下来有2.2万元,全部报到公司所有,产假期间我只领到1.6万的工资,2019年一月底已辞职,公司到现在也没补回差额,请问我该怎么做?

民事相关
2019-06-23 11:39:1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生育险的交纳主体是用人单位 受益人是职工本人。因此 公司的要求不合法。
  • 假期内,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你如果在保持A公司劳动合同前提下,如果要和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须经A公司同意。因此,建议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注意哦,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哟,不是辞职哟,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开,既然是请求,就须批准,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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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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