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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对方提供的发票曾计入帐中,因该记帐凭证只有发票一张,没有合同等相关附件佐证,会计发现后将其冲回。现在遇到一棘手法律问题:我公司与一霓虹灯制作公司签订工程合同80万,同时约定如甲方提出变更材料等也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另外结算。霓虹灯制作公司现起诉我公司未付变更材料部分工程款18万,但原告不能提供甲方提出变更材料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我公司因原主管工程的员工离职也无法确认是否确有变更材料这回事。法院以会计曾凭98万发票记帐为由,说会计都承认了,那这个变更材料工程就是事实。法院的观点正确吗?就凭一张发票能证实该项业务确实存在?

公司企业
2006-09-16 22:33: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再没有其他书面合同材料的情况下,发票和其他发货凭证是可以做交易存在证据的,除非你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掉.
  • 如果双方都没有其它证据,而收款方又将发票入帐,说明收款方认可发票内容,那么认定此款项为双方实际认可款项是可以的。
  • 我不认为会计仅凭一张发票曾入帐,就认为付款方认可了发票内容。因为这是一笔错帐,发票上没有任何人签字认可报销,而且没有任何附件以佐证,如合同、工程签证。根据会计法和交易习惯,该笔发票在票、款、物的流动并不是统一的,这是一笔错帐,所以会计发现后将其冲转。
    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了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第四十八条(三)项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依据该规定,发票具有两种证明效力,即发票与验收证明相结合,是债权发生证据,债权人凭发票和实物验收证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取得了发票与实物验收证明后,发票的证明效力发生转化,转化的条件是偿还货款。
  • 证据方面对你们挺不利,尽快找律师面谈,全面审核资料后才能准确答复.
  • 既然对方已经开具了98万元的发票,那么就说明你方已经支付了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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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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