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在分期付款期限内,若买房调离本市、死亡或失踪,由共同居住的法定继承人确定购房人,新确定的购房人,须继续履行本合同,按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购房款。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共同居住的法定继承人另有住房的;无共同居住人的;共同居住人中无法定继承人的;由卖方收回房屋产权,无息退还已交付的购房价款,并从退款之日起,废止本合同”。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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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书面意思
追问:请问律师,房改房产权的继承是否只属于“共居人口认证单”认定的共同居住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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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