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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问工伤期间单位正常给我发放工资,现在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单位只是给我伤残鉴定等级的费用,我想问问还有其他的费用?如生活费,护理费等等,谢谢!

交通事故
2019-07-20 18: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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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发原待遇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 由所在单位负责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符合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认定后,鉴定不到伤残等级只能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了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可以交给工伤鉴定部门,治疗终结可以进行鉴定等级。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是说,工资至少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日期都有约定,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双方的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支付工资。另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有些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对“克扣”一词,应做进一步的理解:在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率相联系,经济效率下浮导致工资必须下浮的;劳动者请事假的,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的工资,不能视为克扣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能视为无故拖欠;另外,用人单位确实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这种情况也不是无故拖欠。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
  •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工伤引起争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委托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无权擅自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属法定的鉴定部门。因此,法院在审理工伤争议案件中,对于劳动者伤残程度问题,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不应另行委托其他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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