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