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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亡者余某今年42岁,在台企任驾驶员工作,长年驾驶货车在外,与王同事互换开车,出事当天由王同事开车,余某在后排座睡觉,死者母亲60岁,妻子32岁,女儿12岁,儿子10岁,每月房贷2700元左右,人在河南南阳出的事故,家住安徽省合肥,请问按照2019年工伤保险工亡赔付条例目前能赔付多少钱?

其它综合
2019-07-27 10:06:1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要根据你的伤残等级决定赔偿的数额
    追问:死者当场身故,属于死亡赔付
  • 1 申报工伤应该在发生事故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 2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再与职工续订。 3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4 即使认定工伤,评定伤残等级,7—10级伤残的劳动者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在续签,但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具体标准依据伤残等级确定。
  • 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和工伤待遇(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交通事故的赔偿可要求以下项目: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4、误工费;5、残疾赔偿金;6、精神损害抚慰金;7、抚养费;8、司法鉴定费;9、交通费;10、营养费;11、后续治疗费;12、康复费。工伤待遇包含:1、一次性伤残补助;2、一次性医疗补助;3、一次性就业补助;(前提不打算在公司继续工作了)4、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费;5、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赔偿的多少一方面跟你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城镇户口跟农村户口区别很大),另外就是工资多少(跟误工费,三个一次性补助有关)!
  •   工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所以花的越多,那么报销的费用越多。如果有伤残等级的,伤残等级赔偿是另外计算的,和治疗费用无关。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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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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