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前提下,当事人必须符合条件才能享受户口所在地(前配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
1、房屋拆迁分房以原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准,在该项上有当事人名字的前提下,可以享受房屋拆迁补偿待遇(离婚时,房产分配给当事人的);
2、否则当事人因离婚而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但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3、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就可以享受到当地的集体土地经营权征收补偿款(但不能享受房屋拆迁本身的补偿);
4、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要求村主任、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等出示办理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