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1、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于乙方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业务损失,需按基本工资的2倍支付甲方损失。)
本人与公司签合同时,签订以上的补充条款,本人提前30日通知公司离职,公司根据以上补充条款要求我赔偿两倍基本工资,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