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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被法医诊断为重伤,但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是公安机关提起公诉,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达成和解,由受害人出面撤销公诉吗?

刑事案件
2019-11-28 20:28:0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公诉案件当事人没有权利撤销公诉,但是与对方打成谅解书,可以在量刑时作为有利情节来辩护。
  • 是有可能和解的。检察院没有批捕的,并不表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虽然检察院没有批捕,以后仍然要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处相应的刑罚;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则会由公安机关撤销立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因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和解条件,当事人可以和被害人进行和解。如果当事人能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宽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准予撤诉的裁定生效后,终结的诉讼程序不可逆转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是刚性条款,没有变通的余地。一旦法院做出的准予撤诉裁定生效,诉讼程序不仅宣告终结,而且不可逆转。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不管基于何种理由,检察院都不能对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应当重新受理。
    因为,对于审判阶段中事实和证据发生的不同变化,法律已经赋予公诉机关四种处理的方式,完全能够解决出现的问题:首先,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从而获得法律允许的一个月的补证时间;第二,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第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第四,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可见,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是法律已经明确的,其他情况均不应采用。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再行起诉、审判,明显有悖法律的规定。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一方在进行起诉的过程中,认为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依法提出撤销诉讼的请求。撤诉后,当事人应当被依法认定为无罪,并依法进行释放。这种情况下,如果事后发现了相关的事由要求再次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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