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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九级工伤,证书刚到,去社保局领赔偿金须十五日后,单位和个人都可领取,现准备与公司解除合同要有关陪偿,肯定要走仲裁,其中就包含评残赔偿,但一次性伤残金和一次性医疗金我想去领取,但又可能会被单位领去,那么我要如何向公司仲裁确定评残赔偿金的种类数额望有经历过的律师朋友给以指点。感谢。

其它综合
2019-04-27 01:21:5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可以自己申请鉴定。一般先做一个工伤认定 等伤情稳后做一个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 依照工伤等级 工资情况赔偿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医疗费按医院出具的收费单批次;误工费 有收入的 按实际收入减少的算;无固定收入的 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算 不能举证该数据的 可参照诉讼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需帮助 可以致电免费咨询
    追问:多谢了,我现在工伤已认定,评残已成功为九级,不解的是我一开始上面的所说的操作,请指导。
  • 这个问题不要担心,可以对用人单位申请仲裁,三个补偿可以都向单位主张,如果自己没把握可以联系我。我代理劳动工伤赔偿案件。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首先,您发生工伤的,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其次,单位关门的,您每工作一年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您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赔偿的工资标准按发生工伤事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单位关门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 工伤的赔偿,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而有所不同。
    1、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当职工遭到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等;
    2、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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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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