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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是一名幼师,去年暑假签的一年的合同,但是合同很简单不知道规不规范,今年幼儿园不开了,因为教育局不允许在小区内开办幼儿园,按照合同上面讲如果是我在合同期内辞职的话需要赔偿幼儿园2000元,那么现在园长让我再去找别的工作,我可不可以索要赔偿,应该索要多少?

合同纠纷
2019-07-29 19:24:3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建议先协商  
    追问:已经协商了,园长拒绝赔偿。她讲她这个算是天灾人祸,外在因素导致她不能开办。所以不需要赔偿。
  • 1、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剥夺。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巨额赔偿金,该行为的性质是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所以,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   合同期内申请辞职,公司批准了,不能领取失业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三个必备条件之一,劳动者辞职中断就业,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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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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