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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未指明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组合贷款。但是在交易流程中有规定,“贷款审批:甲乙双方应在2019年3月15日至交易服务方指定的贷款银行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申请手续(乙方应在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前准备好按揭手续相关材料,甲方应配合办理按揭手续并按贷款银行规定签署相关文件)”。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后续可以做成公积金组合贷款吗?需要找卖家签订补充协议吗? 因为签合同时中介并没有询问我们是商业贷还是公积金贷,中介提议说评估等流程都按公积金贷款的流程走,等在公积金中心需要卖家到场时再让卖家签补充协议,如果这样卖家不同意,是不是能告我违约吗?

房产纠纷
2019-01-21 16:42: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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