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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焊工,在一个板金厂上班,工资按计件算的,因为年尾了,好多人走的走,请的请假,有的工作就没人做,所以,为了赶货,我一边要焊出下工序需要的货,又要赶着干下下工序的厂品,因为那个工序的人一个被放了,一个请假了,所以,加班加点的做,这个月都没休息个一天,上周星期六,我所需要悍的是一块料十六斤,需要人帮我抬到工作台上,这样,可以三十五张一起焊,又快剩力,可是那天,因为一个同事脚受伤而没来上班,我叫另一个悍工同我一起焊,他说他也忙,所以,我就带着情绪一个人在板上悍好了,一张一张的放好,悍了有一百多张,实在是不行,还剩二百张左右,就没悍了,本来说好,和我一起干事的一个人,本来是位清洁工,为了赶货,把本职工作做完了,又来和我一起撬悍渣,当时我们说好,俩人一起把这板机架撬完了,去帮我抬到桌子上去悍,还没撬完桌子上的机架悍渣,公司副总来了,气沖冲的质问我,为什么不悍那个,我说没人抬,他指着对面和我一起撬汉渣的同事,她不是人吗?然后,我们就吵起来了,他日妈连天的骂我,我也照样还回去,他就叫我滚蛋,还说要罚款五百元,因为前两天我才追回了他几年前向我借的一万元钱,他心里正不爽。请问,即然叫我滚蛋了,我该怎么样才能拿到我应该得的工资。还有一点就是,老板还欠我八万元,我在公司干了整十年。谢谢您们!

其它综合
2019-04-16 20:41: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此类纠纷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 您好,可以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几级以鉴定结果为准,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有工伤保险的,除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劳动者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鉴定费等等外,用人单位一般需要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等费用,没有工伤保险的,全部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具体赔偿金额需要结合劳动者月工资、工伤休息时间等等确定。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立即申请工伤认定 能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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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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