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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2016年在本地接了个工程,2017年6月份验收的,当初谈定工程款按本地付款方式付款,4—3—3(就是第一年付工程总造价的4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30%),但是签合同时,没有注明第二次付款时间,请问现在是2019年呢,这个余下的工程款,甲方应该要付款了不。谢谢

合同纠纷
2019-01-23 10:56: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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