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刑事犯罪通缉通报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不仅要建立重要刑事犯罪的通缉通报制度,公安机关更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办案协作工作,以引导办案协作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按程序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有法律手续完备,各地不同的公安机关之间、不同的警种之间才能真正做到无私的协作和配合,有效地侦破案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公安协作函件中应用最多的就是协查通报。不同类型有不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