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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原告(女方),最近刚调解离婚了,有一套61:12平米住房要求分割,当时我本想按21万分三分,孩子(17岁),我,男方。可男方说了20万,当时因第三次开庭了,因房屋报价不一致,我说21万,法官让我找相关部门鉴定,当时我想都第三次了,为了歇下心理包袝尽快离婚,按20万一人一半把房分割了,孩子由我扶养,再过八个月孩子十八岁了,所以扶养费我也没要,给我处理了10万元房屋分割费,男方要用他公积金支付8万,剩余2万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付清。可我去公积金中心问了,离婚后男方公积金只能他自己买房才可提取。而且从来没提过才能提取,(这之前福利分房时单位将双方公积金1050己转过帐,男方曾在2011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取我放家中的身份证复应件提取我的25000元,男方自己28000元,显然男方现在公积提不出来。还有一点就是第三次开庭孩子没在现场,看到结果有疑问,房子归男方,我带她拿上10万元钱上那去买,以后咋生活,说没把她当家庭成员,没她份。当时我把字都签了,请问一下律师,像这种情况我该咋办呢?我还能上诉重新分割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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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8:57: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