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借B 5万元,钱汇入B的个人银行帐户,B订立了一张借据给A,但是B在借据上盖了公司的公章,B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B是合伙人之一。
请问如何将此借款定义为A与B之间的个人借款。不牵涉到B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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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B就是股东,而不是合伙人了。借据上B加盖了公司印章,就是公司借款。如果有证据证明A借款的对象是B个人,B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没有得到A的认可,A拒绝接受该借据,可以认定为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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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钱款的用途,单纯从欠条上看,要看具体内容和盖章的位置等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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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该材料的具体内容和盖章的位置等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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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当面向律师进行咨询,以便于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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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凭转帐到B的个人帐户的进帐单,而不出示借据,再结合相关的人证可以作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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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示借据.根据转帐凭证来确认为个人之间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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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证据看,应当属于公司借款,B的行为涉嫌侵占或挪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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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