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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两套房子,一套与妻子共有,一套与儿子共有,执行时可以拍卖其中一套吗

经济相关
2019-04-03 09:12: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这种情况,一般是可以拍卖其中一套的,但是具体怎么操作,能不能执行,还是要看法院的判决和具体的操作流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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