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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甘肃省临洮县怡景园小区的一个住户,2009年买的房子,当时供暖由小区提供,因我家在乡里经营个铺子就一直未入住,所以从未开通供暖。2019年1月14日我路过临洮去房子里发现门口贴了一个恒通热力有限公司的暖气催缴单子,当天去供暖公司收费大厅,得知我未开通供暖之后让我补交了2014年~2018年的过热费(正常暖气费的30%),每年640元,同时收取了2014~2017年的滞纳金,每年256元,还收取什么阀门费100元,我觉得这滞纳金和阀门费收取极不合理,供暖并入恒通供热有限公司后,公司有义务通知我每年交过热费的时间的义务,因为住户在物业公司都留有电话,他们不通知住户目的就是为了收入高额的滞纳金。还有安装的什么阀门也事先未通知住户,况且我们买的房子是房产公司安装好暖气设施的,现在供暖公司要收什么阀门费?要收也得去跟房地产公司收去吧?

损害赔偿
2019-01-17 21:25: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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