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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我在服刑期间为了减刑我就交了一部份罚金(总罚金6000元我交了500元)当我刑满释放之后发觉银行账号小了6000元,银行说法院扣的,那我多交那些去那里要回来呢能要得回来吗?还有我交那500元的收据已经找不到了。

刑事案件
2020-01-08 11:06: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交罚搜索金是体现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的一种认定,如果没有交罚金,那么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要出具贫困证明,还要核实服刑人员在监狱里面的消费多少,证明服刑人员是没钱才交不起罚金,如果监狱里面消费每个月几百块,罚金有没有去交,那法院会认定服刑人员有钱都不缴纳罚金,属于不服法的现象,不是缴纳罚金才可以减刑的,
  • 我国《监狱法》第57条有个规定是:离监探亲,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在实践中,服刑人员的籍贯必须在监狱所在的省份内,而且要附合以上条件,家里发生了重大事件,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经监狱管理局批准方可出去。
    手续很复杂的。
  •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度犯罪的。该怎么处理呢?很明显,罪犯犯有数罪应该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说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未对他产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应该对他加重制裁程度。  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条规定,应先对罪犯实施的新罪单独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应法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来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可简称为“先减后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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