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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房子是去年4月18日租给王欢的,合同约定半年一付款,她说先付三个月的,后面的再半年一付款,我也同意了。她是去年7月付了半年的,到这个月的18日又该付款了,今天她说不想继续租了,我听说她还没有交暖气费,租房子时我收了她3000元押金,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谢谢!

损害赔偿
2019-12-12 20:27: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起诉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表述为适用“定金”,也没有其它约定适用定金的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定金。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不宜将其定性为定金,若双方无特别约定,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不得无故请求出租人返还所交付的押金。除非出现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且没有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形,承租人才能请求其退还押金。
  • 房屋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退还押金、退还预交房租以及支付违约金这三个要求,都是以出租人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为前提条件的。对于出租人的违约事实,承租人是否已经取得、固定有关证据?如果承租人目前还没有掌握有关证据,就有必要创造和把握最后的机会进行调查取证了。租赁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承租人通过网上银行支付金钱给出租人的记录,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发账号的短信,仅凭这三个证据,承租人还不能证明出租人违约。
  • 其一,合同在成立并生效后,各同各方当事人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有行为与合同中的书面约定相违背,那么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你方与房东之间的合同,双方都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房屋租赁合同基于出租方与承租方而存在,因而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承租方违约,那么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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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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