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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6月1日到施工单位上班,于2018年11月31号工地即将停止施工,工地的主管告诉我你先回家吧,过几天我们也放假了,我问他工资怎么算,主管说按全年发(6月份来的时候就是按全年谈的),2019年1月5号我发现我被集团领导从群里移出来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就打电话问工地的主管,他说因为人员调整,你就不用来上班了,明年找新工作吧,我要12月份的工资合理吗,如果合理我直接找劳动监察,能把12月份工资要回来吗?

合同纠纷
2019-07-01 14:43:3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承诺过按照12个月发放,则合理。
  •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加班工资为例,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这是需要提供相应证据的
    追问:当时是口头商定的 工地的其他人员也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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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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