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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就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对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应按前述最高法院解释精神处理,例如对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情况,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当事人主张贬值损失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从严掌握,避免贬值鉴定程序启动的任意性。
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在贬值损失赔偿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过重,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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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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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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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可以的。不过需要结合车辆实际的损伤和找第三方鉴定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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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要求其赔偿折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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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撞的情况,判断能否定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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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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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您先协商处理;如果协商得不到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如需法律帮助,请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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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
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1、残疾赔偿金;2、残疾辅助器具费;3、被扶养人生活费;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1、丧葬费;2、被扶养人生活费;3、死亡补偿费;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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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肇事者都是需要赔偿的: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包括拖车费、停车费等);
2、被撞车辆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上述费用肇事者不赔偿或不能协商一致的,受害人可以选择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明确财产损失金额。仍不能协商一致的,受害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财产损失赔偿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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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肇事者都是需要赔偿的: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包括拖车费、停车费等);
2、被撞车辆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上述费用肇事者不赔偿或不能协商一致的,受害人可以选择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明确财产损失金额。仍不能协商一致的,受害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财产损失赔偿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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