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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在2011年11月12日去世,生前曾与妻子也就是我的祖母共同留有医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自己的孙子作为婚房也就是我。在祖父母生前叔父辈也口头答应将房屋给我没有异意,但祖父过世后,长子及三女都以祖父治疗花费太大自身付出太多为由出售房屋补贴己用。祖父母有儿女四人,我父亲是次子,其他三人不想放弃遗产。2017年8月29日祖母过失,在患病期间除我父亲母亲看护照料外其他儿女没有照料一天,只在去世出殡时出面。祖父母留有医嘱有第三人作证签字,但没有公正,是否有法律效力?

房产纠纷
2019-01-08 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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