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获得支持,然公司不服,上诉中院,被中院撤销,本人再到一审法院申诉,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劳动补偿金,公司又不服,又上诉中院,中院改判不赔偿劳动补偿金,后本人诉至高院,且在手机里收集到一些可以推翻二审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可高院认为该证据应在二审时提供,故不予认可,拨回诉求,本人还是不服,该如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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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被驳回,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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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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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服裁决书结果,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阶段属于重新审理,双方可以增加新的证据。一般法院会给双方还少10天的举证期。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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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等普通的民事案件,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的判决或裁定属于终审判决或裁定,自二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日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只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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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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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