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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8月6日开始工作,说好试用期三个月工资3500,转正后工资4000,11月份生病手术请假17天,发了2000块,12月份请了4天假,在12月11号被告知店里生意不好,做完这个月不用来了,19年1月份要工资时按试用期工资给的,扣除请假4天,就给了2700,已联系过店里工资发放员工,表示工作不到位不值这个价拒绝,已沟通过如试用期不合格要告诉我又不会赖着不走,且应提前告知,也联系过老板就表示不清楚,让我与该员工联系(因是单位规模小,并未签署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19-08-02 09:30:0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协商不成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
  •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一般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请事假都是扣当天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75。
      请病假且有相关证明,一般是发放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年假、婚假等合法带薪假期一般都不会扣工资,全额发放。
      产假工资一般先走生育保险报销,生育津贴低于工资部分由公司补齐。
    其它假期具体薪资计算方法均优先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其次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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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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