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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两个案件都不是很严重,应该会判几年

刑事案件
2019-09-28 23:13:1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个得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节
  •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公共场所,虽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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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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