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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酒店方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一审判我胜诉,对方上诉到岳麓区法院二审判我胜诉,对方上诉到雨花区中院,三审又判我胜诉,请问这次是终审判决吗

其它综合
2019-07-16 19:25:0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盖章页上已经注明了,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   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又起诉到法院的,被告必须要把证据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而不是在开庭前)交到法院,答辩状是可交可不交的。
      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是二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该按照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已经在劳动仲裁中提供的证据,以及需要另外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都应该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另行向法院进行举证,也就是说需要另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没有按规定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对方可以拒绝进行质证,法院也可以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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