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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广州工作了4年的时间的,自己一个白领在这里工作的,我现在想申请这个安置房的,因为我买不起这个商品房的,我不知道这个安置房怎么申请的,所以,现在我就想问一下,请问在广州安置房怎么申请?需要注意什么?

其它综合
2019-01-02 14:22:2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在广州申请购买安置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市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六)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七)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申请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申请人有3次选房机会。选择购房的,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放弃选房累计3次或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放弃购房或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按程序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你好,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其他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五)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六)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七)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