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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 公司让我们自己承担%5合法么

交通事故
2019-06-27 00:28: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积极按照规定执行吧
  • 个人办理医疗保险流程: 1、参保对象:本辖区内城镇户口人员(在校学生除外) 2、提供材料:本人的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各一份和近期照的回执单(6岁以下的儿童不需交相片); 3、在所属居委会领取个人医疗保险申请表一份填写,由社区服务中心录入系统; 4、参保人持社区服务中心打印的信息征集单到贵阳银行办理代扣手续(必须当月24号以前办理完代扣),缴费实行一年一缴,参保人应将医保费用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 5、新生儿获得户籍在三个月以内参保的,无六个月等待期,超过三个月办理入保的,有六个月的等待期; 6、参保人员(除新生儿获得户籍在三个月以内参保的)入保后,都有六个月的等待期限。
  •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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