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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对方受伤,现在住院,交警队鉴定:我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我买的全险。现在医药费一共花了12000,我垫付了7200。请问保险公司给给我多少钱?

交通事故
2019-09-12 14:54:5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根据交强险合同条款肇事车辆承保险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所以你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方法:一、请交警大队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二、向肇事车辆驾驶人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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