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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房签字的人不是房本姓名,是不是无效合同

房产纠纷
2019-09-22 20:46:1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这个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这个要看有无授权委托书或者房东是否认可,如果无授权委托且房主不认可不同意出售,则合同无效
  •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  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也就是说房屋过户到你名下之前,你并不享有产权。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如果以后房主有变化,并不是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那个人,那么登记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你搬出房屋,以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租金),而你只能要求当初与你签订合同的那个人退还你的购房款;2、就算房主没有变化,但他仍然可以将该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人。
  • 您好,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一:房地产分离出卖
    由于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要同时进行转让。
    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的时候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则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二:产权主体有问题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出卖共有房屋的时候,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三:产权未登记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是属于无效的行为。
    合同无效四:侵犯优先购买权
  • 要看是否有委托手续或者房主是否追认 建议及时确认并补齐手续避免风险
  • 你好,需要具体看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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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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