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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的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通知买方,禁止分批装运。)   A公司将货物装船后,由韩国C海运公司在天津的代理签发了海运提单。A公司将全套单据交银行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给A公司办理了押汇,并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索偿。不料开证行将全套单据退回给议付行。当议付行向A公司追索时,A公司才告知,所交货物由于备货不足,实际只交付9.5万美元,为顺利结汇,签发的商业发票金额为10万美元,准备近期向B公司补交余下的5,000美元的货物。且A公司已将货款另作他用。A公司此时只好与B公司协商,最近B公司同意按D/P方式支付货款,原议讨行为托收行;开证行再次退单,理由是B公司拒付。此时,A公司与议付行从有关方面获悉B公司已将货物提走并在市场销售,深感事态严重。很显然,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包括全套海运提单的情况下提货必是C海运公司所为。当找到C海运公司在天津的代理时,该代理讲,海运提单注明"运费到付",如果B公司付清运费,当然可能性以提货。A公司与议付行提出,海运提单上不论注明"运费预付"或是"运费到付",均不影响其物权证书的作用,坚持要求说明货物去向。3天后,C海运公司在天津的代理承认,C海运公司凭B公司提供的,由开证行会签的担保,将货物放给了B公司。最后,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历时半年才收回了货款。   分析:   中韩两国的贸易属近洋贸易,往往出现货物先到而提单后到的情况,而且进口方往往凭银行会签的书面担保向海运公司先行提货。本案例当B公司担保提货后,发现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此时,单据寄抵开证行,单证相符,构成了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于是B公司与开证行串通后决定退单拒付。

涉外纠纷
2018-12-31 10:17: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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