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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朋友惹上了一起官司,因为他人在国外,所以就想授权我让我全权处理这件事,但是我没什么经验,我家里人都叫我不要去参和这件事,但是我又不能不管我的朋友,我现在心里有点怕,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授权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其它综合
2019-09-28 08:23:4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授权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委托人依据公司指示操作,没有过失不承担责任。有法律效力。
    1、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什么责任。
    2、如受托人有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在承担一切责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公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你好,委托人依据公司指示操作,没有过失不承担责任。有法律效力。
    1、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什么责任。
    2、如受托人有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在承担一切责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 委托代理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委托代订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属于因无效代理的,包括以下情况: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   不管被代理人采取何种授权方式,不管是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意思表示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特别是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授权委托书对上述事项表达不明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5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授权不明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因而不能仅因为授权不明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应拒绝接受委托,接受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表示不明确,这种不明确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向谁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或权限;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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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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