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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分地合同地面积共4块:A0.48亩,B0.91亩,C0.64亩,D5.22亩。合同注3队草屋(我做说明,这是生产队草屋和猪圈,屋孑是以前分拆走房屋,猪圈无砖,后有人挖土变办坑,B块和C块为慌废的,后我自己平了老长时间才能种,好几年收入小,后增加化肥和鸡粪,还好点。当时缺地没有好地,后大队让你少交工粮,少算地,减去了0.95亩,我村每人分1.4亩,4块相加7.22亩,只好种了。)承包面积为 6.3亩。现在确权4块地面积为:A0.48,B0.91,c0.64,D4.27,总面积为6.3亩。我的要求,是原来的D块面和是原合同亩数5.22亩。大队说不能,总数不能超过6.3亩,只能等于6.3亩,如D块是原亩数,那A,B,c,得还是原亩数,左天下午去了填农经厅,也是这个意思,我的要求,总承包块面积6.3亩如不能变动,那4块地面积按原合填写,在备注栏填写因坑减地0.95亩。你说对吗?律师老师回复对吗?

合同纠纷
2018-12-31 22:05: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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