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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老师看着上厕所的时候,一个小孩淘,推了另外一个孩子一下,导致被推的孩子摔倒,面部缝针了,幼儿园厕所并没有监控,推人的小孩和家长也不承认,监控中老师属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无玩手机,溜号等渎职现象,那么这个责任问题应该怎样划分呢?老师需要付出一定责任吗?

其它综合
2018-12-28 13:10: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追问:你好,谢谢回复,那么像这种情况老师正常工作,但孩子之间玩闹导致发生的意外,老师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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