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因为我和我的一个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但是后来由于我们两个人发生了一点矛盾,导致后面我们公司给倒闭了,现在我们两个人还打了官司,但是现在法院要确定我的经常居住地,请问法院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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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经常居住地定义确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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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经常居住地就是公民登记为常住人口的地方。而民法只规定在一个地方居住满一年以上就可以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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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或居委会证明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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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供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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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