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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在上海这边工作,我已经在这边工作有三年了,前两天我被一辆车给撞了,现在还在医院住着,但是那个人不给任何的赔偿,听说经常居住地可以提起起诉,所以我准备在上海这边起诉他。请问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交通事故
2018-12-28 10:12:3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可以在上海这边起诉,经常居住地指的是你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你在上海这边工作,住了三年了,上海即为你的经常居所地。
  • 你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你好,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
  • 你好,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住所地就是户籍所在地了
    也就是说除户籍所在地意外,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就是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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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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