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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21日06时00分,杨XX驾驶赣D-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赣D-XXXX挂号重型普通半 挂车沿环城路广园快速路转入环城路往石碣方向行驶至东莞市高步镇环城路莞潢立交路段时,其车 头与由韦庆东驾驶停靠在道路右侧的粤S-D1405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尾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杨XX受伤 (杨XX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1日死亡)、护栏损坏、车上货物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当事人陈述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6、死亡医学证明书; |7、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 8、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 9、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 |10、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11、治安视频监控……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当事人杨XX驾驶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 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韦庆东驾驶灯光系统不合格且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没有设置警告标 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当事人杨XX驾驶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 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过错。2、当事人韦先去驾驶灯光系统不合格且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没有设置警告标志,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 |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 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 |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 |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 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的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次要过错。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杨德虎负此事 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韦庆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方要承担多少?

交通事故
2018-12-26 14:17:2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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