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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A)在2005年5月20号左右与我提出分手, 2006年1月2号女朋友A找到我,A说肚子不舒服,带A到**医院检查才得知,A以妊娠32A期了。 一位可怜的女孩子在深打工不容易,事到如今,看到曾几何时的女朋友A,我问女朋友A这孩子是谁的, A当时完全否认,听到这话我没有办法了,毕竟是自已的女朋友。不信都不行了。 就要临产,2006年2月26号安排A到《天柱妇儿保健院》胜利产下一男婴,看到孩子的出生日期,我心里明白这孩子不是我的,不过面对坐月子女朋友A又不好说这事,就这样时间一天天过去,孩子在一天天长大。 直到7月15号,女朋友A听到我与家人谈论孩子的事情,最后决定做亲子鉴定,如果说不是我的亲生孩子,我可以抚养这个孩子,但不会与女朋友A结婚,我抚养孩子是因为女朋友A没有生活能力,可是我没有想像到的是,7月16号中午就不见A和孩子,下午接到女朋友A打来电话,说是找到孩子亲父了,叫我送孩子的服装过去,早不来,晚不来。我准备做亲子鉴定的时候,女朋友A电话通知我找到孩子亲父了,而且孩子亲父就住在管田村,(注:女朋友A原住在水田村),当晚我来到了管田村,可女朋友A和自称孩子亲父的谢**据理力争一切开支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是我个人的事情,不原意支付我为A生孩子一事所花费的钱财陪偿和处理计生一事(因为孩子的出生证,计生部门认定了孩子是我的,我得交纳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当时且发生了争吵。 谢**:四川省**县**镇(**镇)**组 交易孩子用的联系电话:1********6 1********8 女朋友A:原名,***: 河南省**市**乡**村 1********2(以停机) 事后,谢**并没有给孩子做亲子鉴定。给予女朋友A2000元费用,孩子就给了谢**。(注:交易过程我不在场,具体实情不清,只是听说的)。之后就没有女朋友A和孩子的下落了。 一星期都没有女朋友A和孩子的信息,为了孩子,我打电话通知了女朋友A的姐姐0377-62107292,我不知道女朋友A家里的电话,A的姐姐竟全然不知妹妹A在深圳所发生的事情。 事后慢慢想来,2006年1月2号女朋友A找到我至从我直到7月15号,共花费我1.3万余元,主要开支在“母子日常生活费,租住房,服装费,母子住院费,东莞-天柱-深圳-湖北的来回车旅费,心灵的伤害让我一生不能忘记,但女朋友A知道大家都是流动人口,只要我找不到A和孩子,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想来我被骗了.请律师给点见意.

婚姻家庭
2006-09-05 18:11: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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