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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个月发工资辞职的,这个月发工资,老板说不给结清,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6-26 01:29:2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1、如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赔偿;
    3、如未足付工资、加班费、辞工扣钱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5、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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