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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以乞讨为生的残疾人,经常坐在国道中间,待行驶的车辆行至距其约5米左右时,突然伸出拐杖拦截行乞,不给钱则挡在车前,不让车通过。由于甲的行为曾几次发生车辆为避让他而驶离公路的事件(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甲因此受过治安处罚。一日,甲又坐在国道上以与上相同的方式行乞,由于甲突然伸杖,司机乙来不及刹车,只好往靠路边的方向避让,结果汽车驶离公路,造成乙当场死亡,同时将路基下的3名行人撞死的重大事故。 本案中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刑事行政
2018-12-18 15:37: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