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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股东,一位在职,占股55%,两位非在职占股45%。同时非在职股东是公司的材料供应商。现在非在职股东提出不再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只享有收益的权利。要和在职股东签署一份协议,请问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么?如果不签署,这两位股东将中断材料供应阻断生产。如果被迫签署了这份协议,那么在职股东是不是就要承担全部的经营风险?请律师解惑,多谢!

合同纠纷
2018-12-18 15: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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